01 什么是中重稀土元素?
中重稀土元素是指稀土元素中原子序數較高的那些元素,具體包括釓(Gd)、鋱(Tb)、鏑(Dy)、鈥(Ho)、鉺(Er)、銩(Tm)、鐿(Yb)、镥(Lu)和釔(Y)。其中,釔盡管原子序數較低,但由于其性質與重稀土相似,常與其共生,因此也被歸入重稀土。
我國獨有的離子型(以中重為主)中重稀土稀土礦富含稀缺的元素,是真正占據主導地位、具有絕對競爭優勢的戰略性資源。中國的重稀土以廣東、福建地區的離子型稀土礦(儲量僅為100萬噸左右)為主。中國的重稀土以離子形態存在,易采、易提取,是我國南方地區獨有的珍稀礦種,其特點是其稀土元素含量除輕稀土中的鑭、鈰、鐠、釹外,鋱和鏑等重稀土元素含量豐富。鋱和鏑等重稀土元素可以成為“超級工業味精”,僅能開采30年。重稀土中的釓、鋱、鏑、鈥、鉺、銩、鐿、镥和釔已知可采儲量幾乎為中國獨有。以“鏑”(dysprosium)為例,凡是激光、核反應堆、計算機硬碟、汽電共生引擎等,都必須要使用鏑,而世界上只有中國有,在其他國家幾乎沒有發現過可采的儲量。
02 中國稀土及稀有元素相關物項出口管制政策走向如何?
2025年2月4日,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0號 公布對鎢、碲、鉍、鉬、銦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公告于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上述公告涉及鎢、碲、鉍、鉬、銦相關物項的出口,具體包括礦石及礦砂、金屬材料、合金、化合物等,也包括技術及資料(含工藝規范、工藝參數、加工程序等)。鎢、碲、鉍、鉬、銦相關物項的出口經營者,需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2025年4月4日,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 公布對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并于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根據2025年4月4日發布的第18號公告,出口管制政策此次出口管制涵蓋釤、釓、鋱、鏑、镥、鈧、釔七類中重稀土元素及其相關物項,具體包括金屬、合金、靶材(如釤鈷合金靶)、永磁材料(如釹鐵硼磁體)、氧化物(如氧化鏑)及化合物等形態。所有出口需通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數據庫核查,并在報關時明確標注管制編碼。
03 具體監管對象有哪些?
中國稀土及稀有元素相關物項出口管制對象主要包括礦石及礦砂、金屬材料、合金、化合物等,沒有擴展到以這些物項為主要原材料進一步深度加工形成的終端消費品。出口經營者應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的相關規定,判斷擬出口的產品是否屬于管制物項。
如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管制物項清單如下:
釤相關物項 :包括金屬釤、含釤的合金及相關制品,如釤鈷合金、釤鐵合金等,還有含釤的靶材以及釤鈷永磁材料、氧化釤及其混合物、含釤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等。
釓相關物項:有金屬釓、含釓的合金,像釓鎂合金、釓鋁合金,以及含釓的靶材、氧化釓及其混合物、含釓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等。
鋱相關物項:涉及金屬鋱、含鋱的合金、含鋱的靶材、氧化鋱及其混合物、含鋱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鏑相關物項:涵蓋金屬鏑、含鏑的合金、含鏑的靶材、氧化鏑及其混合物、含鏑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镥相關物項:包括金屬镥、含镥的合金、含镥的靶材、氧化镥及其混合物、含镥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鈧相關物項:有金屬鈧、含鈧的合金、含鈧的靶材、氧化鈧及其混合物、含鈧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釔相關物項:包括金屬釔、含釔的合金、含釔的靶材、氧化釔及其混合物、含釔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04 什么是出口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出口管制是指國家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兩用物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兩用物項,包括兩用物項的貿易性出口及對外贈送、展覽、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進行的轉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05 什么是兩用物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兩用物項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包括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
06 對于如上稀土物項管制要求是什么?
管制要求是出口經營者出口如下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其中出口經營者申請單項許可時需要提交包括申請人信息、兩用物項的技術說明或檢測報告等證明資料。出口經營者應加強物項識別,報關時應在備注欄中注明是否屬于管制物項,屬于管制物項的應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對上述填報信息存有疑議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元素檢測解決方案:需根據含有稀土及稀有元素的產品情況對物項進行識別,判定是否屬于管制物項,并根據相關規定積極履行法定義務,避免處罰。元素檢測具備稀土及稀有元素含量的測試服務。
07 如何理解“混合物”的概念?
“混合物”是指管制物項的簡單物理混合,沒有固定的化學式、組成和性質,各種成分之間沒有發生化學反應且保持其原來性質。以下列產品為例:
①規格為“純水50%,碳酸鋇30%,氧化釔12%,其他微量氧化物合計8%”的“漿料(溶液)”,屬于管制物項“氧化釔的混合物”范圍;
②規格為“二氧化硅58%,氯化鈣18%,氧化鋁8%,氧化鏑0.15%”的“礦物土干燥劑”,屬于管制物項“氧化鏑的混合物”范圍;
③規格為“水90%,氧化鋯5%,氧化釔0.5%”的“催化劑原料”,屬于管制物項“氧化釔的混合物”范圍。
08 如何界定“永磁材料”管制范圍?
由釤鈷永磁材料、含鋱的釹鐵硼永磁材料、含鏑的釹鐵硼永磁材料經進一步簡單加工形成的初級加工產品,如片、瓦、環以及相關磁組件,屬于管制范圍,可能涉及磁鋼、磁環、磁石等多種名稱;進一步深度加工形成的電子元器件(如電機)或電子產品(如揚聲器、耳機等),不屬于管制范圍。此外,熒光粉、催化材料(如“汽車用觸媒”)、晶體材料(如“硅酸镥釔光學晶體”)、陶瓷材料(如“釔鋯合金”“全磁義齒用氧化鋯瓷塊”“陶瓷增白劑”“熱噴涂粉末”“釔穩定氧化鋯粉末”)等稀土下游功能材料不屬于中重稀土物項管制范圍。同時含有釔、鋯元素的物項相關指標若符合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1C234等項下所管制物項指標,應按相關兩用物項要求管理。“釓布醇-水合物”“釓特酸葡胺”不屬于中重稀土物項管制范圍。
09 是否所有包含中重稀土相關管制物項的產品均受到出口管制?
稀土產業鏈分為上游開采冶煉、中游材料制備及下游應用與回收。上游對應稀土原料;中游即功能材料的制備,如永磁材料、催化材料、發光材料等;下游即將功能材料應用于終端產品,如新能源汽車、電子信息產品、風電設備等。目前來看,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關于公布對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的公告)主要針對原料層面限制中重稀土元素金屬釤、釓等的出口,以及限制合金、部分特定成分的靶材和永磁材料出口。但如果相關管制物項通過正常、合理的生產環節被并入其他物項中制成終端產品,作為擬出口貨物的一部分,則擬出口貨物不一定會落入出口管制范圍。
10 海關僅僅懷疑出口的中重稀土物項是管制物項,就扣押該批貨物,是否合法?
合法。根據《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條,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代理報關企業出口管制貨物時,應當向海關交驗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未向海關交驗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海關有證據表明出口貨物可能屬于出口管制范圍的,應當向出口貨物發貨人提出質疑;海關可以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組織鑒別,并根據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作出的鑒別結論依法處置。在鑒別或者質疑期間,海關對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11 出口經營者提出物項咨詢后,獲得“不屬于兩用物項”的答復,是否可以直接出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出口前,出口經營者在充分了解擬出口物項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等情況,并對照研究《清單》后,仍然無法判斷物項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的,可以向商務部提出咨詢。商務部根據出口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協助判斷有關物項是否屬于兩用物項,并作出答復。有關答復僅根據出口經營者提供的書面材料作出,不是對實際擬出口物項“無需辦理許可證件”的認定。出口經營者在實際出口時,應當根據實際出口情況判斷是否應申請出口許可。
因此,出口經營者得到商務部“被咨詢物項不屬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物項或臨時管制物項”的答復后,仍需在實際出口貨物前履行識別的義務,在海關申報時保證申報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出口應取得出口許可的兩用物項,故意以答復函代替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通關的,屬于未經許可出口,將依法依規嚴厲處罰。
12 關于稀土元素的出口管制,元素檢測可以提供哪些解決?
元素檢測可以提供公告中所涉及的稀土元素含量測試服務。
需注意,企業需要根據含有稀土元素的產品情況對物項進行識別,判定是否屬于管制物項,并積極根據相關規定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依據相關條例,企業將面臨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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